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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方舟子双方互撕 均称法院偏袒对方

发布时间: 2015-09-29 09:23:52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作者:

  法制晚报9月28日报道方舟子、崔永元微博互掀骂战,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各打五十大板,认定双方微博均有言论侵犯对方名誉权,判令各自删除侵权微博,公开道歉并互赔4.5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

  今天上午,该上诉案在一中院开庭。双方在法庭上均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满,都称法院偏袒了另一方。

  微博骂战

  对转基因安全存分歧双方互骂

  方舟子、崔永元微博互掀骂战始于双方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存在分歧。

  2013年12月起,双方由辩论成为“网络骂战”,方舟子称崔永元为“疯狗”、“僵尸主持人”等,崔永元则称方舟子“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等。

  2014年初,方舟子起诉崔永元微博名誉侵权,要求崔永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3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崔永元以方舟子微博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反诉方舟子赔偿67万元。

  2015年6月25日,海淀法院一审认定两人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某微博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互赔对方4.5万元。

  上午现场

  方舟子:一审判决偏袒崔永元

  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方舟子(原名方是民)和崔永元都没露面,均委托代理人出庭。

  方舟子代理人称,“一审判决很荒谬,漏写了方舟子的证据,必须改判。一审判决也无法执行,判决方舟子必须删除侵权微博,方舟子无法做到,因为目前方舟子无法登录其某微博,而且当事人只能在报纸的广告版发布致歉声明,但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在几家媒体上道歉,要求我方删除微博,我们无法做到。”

  该代理人还表示,一审判决支付金额过低,仅判支付方舟子精神损失费3万元,而崔永元称他支付律师费就达7.5万元,可谓财大气粗,这样看来,法院判决给付方舟子的钱太少了。

  方舟子方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公平,明显偏袒崔永元。

  “凡是对方舟子有利的证据,法院未采用,对崔永元有利的证据法院均采用了。崔永元作为公众人物,其本人做的科普活动以及其发起的基金会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方舟子发表对其科普活动以及基金会发表正常的监督意见,不应该认定为侵权。”该代理人说。

  崔永元:一审判决未适用相同标准

  对于一审判决,崔永元一方也有意见,“没有适用同样的标准。”

  崔永元的代理人表示,崔永元涉案微博均不构成侵权。“首先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目前在科学界还有争议,崔永元是为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发布的微博。崔永元提交了80多份证据,没有诽谤方舟子,因此不构成侵权。”

  该代理人表示,方舟子在网上并没有很好的社会评价,崔永元对方舟子的称谓都是网友对方舟子的称谓,“任何人根据这些称谓都能得出方舟子就是网络流氓的结论,崔永元并没有侵权。”

  代理人说,方舟子的微博更出格,“使用流氓在搞慈善、骗子等言辞,而且这些言论没有任何依据。他的微博全部构成侵权。一审法院仅仅以崔永元是社会公众人物,理应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为由不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延伸阅读法院逐句解析哪些微博侵权

  海淀法院在一审逐句解析双方互骂语句,并当场判决哪些话语构成侵权。

  ●侵权微博:“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

  法院解析:方舟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崔永元在中美电影节获奖,与中央电视台播出崔永元采访苏彦韬的节目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方舟子称崔永元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实质是指称崔永元的这个荣誉是利用央视主持人的便利进行交易获取的,法院认定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侵权微博:“疯狗”、“僵尸主持人”、“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

  法院解析:方舟子这些话明显超出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侵权微博:“黑基金黑到家了”、“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

  法院解析:这些言论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侵权微博:“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

  法院解析:即使方舟子的观点不受欢迎或者错误,只要有相对合理可信的依据、理由,仍不能随意指称对方“坑蒙拐骗”、“网络畸骗”等。该言论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未侵权微博:“暗箱作业”、“脸皮厚”、“死不认错”、“忽悠”、“吓唬人”

  法院解析:这些词汇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未侵犯崔永元的名誉权。

  ●未侵权微博:“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

  法院解析: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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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贾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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